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於100年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於100年1月26日公佈實施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,經金融 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,如債務人依前條規定提出協商並成立者,資產管理公司應依該協商條件辦理。相關問題請撥0800-018-99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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