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部分的犯罪行為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,所以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,主要是如何認定的問題。

 

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: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。」這裡的證據是指證據能力,也就是證據的資格。要取得「證據能力」必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,包括法定證據方法(被告、證人、文書、鑑定、勘驗)和法定調查程序,刑事訴訟法對此有訂定詳細的規定。在具備證據能力之後,還有證明力的問題,法律對證明力採取自由心證的原則,證明力就是評價證據的證據價值(也就是證據的可信度有多高)。

 

最高法院曾表示:判決通姦罪的成立,不一定要有直接證據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但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證據,在訴訟上的證明,一定要達到一般人都能接受以及確信真實的程度,且在合理的範圍內,不會讓人覺得有質疑。

 

所以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只要有達到一定程度的證據,例如: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,且鑑定遺留物上之DNA是犯罪人所有,還是可判定通姦罪成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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